很显然,只有法院才是能动司法的完全主体。

大满贯的鞋 | 跑鞋战力榜 Vol.21

刘思伟 2025-04-05 06:40:54 5姜家圩江苏扬州江都市

综合调解即由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疑难、典型的社会矛盾进行集中调处,是体现党政联动的政治权力运行形式。

[21]在红色根据地时期,中共就提出过一切权力归于工农兵苏维埃、一切为了保卫苏维埃 [22]的口号,这完全是苏联口号的借用。[33]《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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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史学者展恒举先生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成立立法院,制颁民刑法典,固为我国法制史上展开光辉灿烂一页。这一条路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5)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名义下的一党独掌政权。[28](2)一切权力归(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实行议行合一,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建国后分别改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委员会是苏维埃领导下的最高行政机关,对苏维埃负责。法制现代化 中国法律现代化,从1842年的《中英南京条约》开始至今,持续了160年。

[26]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第49页。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地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没有认识到世界法律体系的真谛,天真地以为中华法系本身是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对于确实侵害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裁判,必须排除阻力坚决予以纠正,或采取其他成本较为低廉的措施恢复当事人的权益或弥补当事人的损失。

法院的审判工作不仅要遵循已生效的法律条款,也要考虑公共政策,同时对于法院的审判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也要予以考量。再若是以经费保障、人员任免等相关制度与做法来衡量司法独立的尺码.则更使得各国司法独立的状况千差万别。他还认为:司法活动要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的各级司法组织机构中均设有主要领导干部组成的党组,负责具体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与指示。

其实,有两种基本的分类方法,一是形式公正,一是实质公正。有人说这是形式,正规的政府办事就要讲一定的形式,不讲形式,光讲良心和记忆,会把事情办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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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司法裁判可能会有一些负面作用,这可以通过案外的工作来加以消除,从而使裁判的积极效益最大化、负面效益最小化。董必武同志曾经讲: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首先体现为形式正义,它也首先尊重形式正义。要完全做到事实上的平等需要条件,也很难做到。

尽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13]马克思所强调的是在法律不公正、法律本身是偏私的情形下,不能简单机械地执行法律。所以,应理性地处理好调解与裁判之间的关系,在强调多做调解工作的同时更要强调依法调解,并建立有效的机制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为此,人民司法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始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

董必武同志曾经指出,我们不能以好人坏人来判罪,主要是看事情的结果。【注释】[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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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套科学、正当的程序,即便没有实体法,只要科学、合理、正当的程序得到严格遵守。有些人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立起来,这是不对的。

所以,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要注重法律上的平等,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司法的价值观、平等观,又必须更多地关注力求最大限度的事实上的平等。司法人员适用法律,不能机械地咬文嚼字,要克服法律教条主义倾向,抓住法律的精神实质。为此,更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总之,在强调通过法律寻求社会效果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在可能的情况下多做一些法律之外的延伸工作。[27]从此党和国家在各个领域进行了拨乱反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走上了健康、快速的发展轨道。尤其是一般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的违反。

司法的公平正义必须要和实现社会目的统一起来.这一目的观至少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1.必须反映绝大多数的人的利益和愿望。要加以理性地分析与判断,合理的一定要吸收,不合法的要加以引导。

之前很多阶级性质的国家,它所代表的都是狭隘的阶级利益,当时生产方式的社会形态决定了国家不可能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要注意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充分发挥不同审级法院的功能作用,避免互相推诿或矛盾上交.切实把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

既要有正确的政治意识,又要有健全的法律意识。(七)要体察人民疾苦。

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但实际上立法规定得越细,问题也可能越多,以至于离公平和普遍正义越远。为了防止裁判者滥用裁量权。又不能拘泥于字面意义。

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和个人利益。因此,中国的司法与政党之间有着难以割舍的关系。

得出来的裁判结论也大抵会是公正的,也会最大限度地得到当事人的认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不可动摇、始终不可放弃的特色.也是确保社会主义司法基本价值得以发挥的重要政治保障。

当然,对于社情民意,既要看到它合理的部分,也要看到它不合理的部分,民意的形成也有多种原因。以下几点值得进一步强调。

3.权利与义务、责任相统一。大会明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十)要以人民是否赞成与认同作为司法改革的取向.以人民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司法工作的根本标准。至于什么是社会效果,又有不同的理解。

将严格司法与和谐司法统一起来。[5]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着作中甚至还很具体地指出:法庭上如果是一个绅士进来.法官、检察官就点头哈腰、请他人坐。

我国司法制度的这些基本精神与原则,是在历史的考验和选择中形成的,是在借鉴人类政治和法律文明的基础上形成的。董老还说,有些人对判决不满意,经过各种办法说服后仍然要胡闹,对这种胡闹的人,就要采取必要的办法,可以将他押回去,不然这个国家机关就将一件事情也不能办了,因为判决是很难使双方都满意的,不能说我们执行了国家法纪就脱离了群众。

[25]他曾经作过一个极其形象的比喻。要实现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秩序,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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